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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实事兴乡村丨刑事和解化解乡邻矛盾

【字号:    】        时间:2021-07-23      

本网讯(通讯员 赵丹、袁捷)“如果是真的想故意伤害就要使劲砍,把他的腿砍断

    

  2020年12月27日,鲁某在章某某家门口因收水费等问题与章某某发生口角,双方随即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中鲁某将章某某推倒在地,章某某随手拿起斧头将鲁某的左小腿砍伤。经鉴定,鲁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该案由鹤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鹤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嫌疑人与被害人的父亲是世交,被害人算嫌疑人的侄儿,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轻伤二级,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典型的刑事和解不诉的案件嘛,刚拿到案件的时候,承办检察官李刚这样想到 

    

  在讯问过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被害人后,检察官发现案件的处理很棘手。犯罪嫌疑人章某某是贫困户,家境贫寒,已经67岁了,又是个文盲加法盲,始终认为被害人先动手的,自己只是用斧头砍了一下被害人的小腿,按其自己的说法如果是真的想故意伤害就要使劲砍,把他的腿砍断”,所以并不构成犯罪,是属于正当防卫,对于被害人受伤住院的民事赔偿部分,因为经济收入低,也不愿意承担,表示宁愿坐牢也不赔偿。 

    

  被害人鲁某某因为犯罪嫌疑人在自己被砍伤后漠不关心的态度显得很激动,直言要把老家伙送到法院去,已经聘请了律师准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双方的矛盾不可调和,想节约司法资源,争取案件在检察环节终止似乎已经变得不可能了。 

    

  如果按照以前的办案方式,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大可以迅速把案件起诉到法院,由法院依法判决。但是,为了贯彻落实高检院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为了提高认罪认罚适用率,还是进一步做工作,争取双方能够刑事和解。 

    

  检察官再一次联系章某某,结合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从法理上向他进行了阐释和教育,章某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确构成了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随后又联系到被害人聘请的律师,了解到被害人请求的民事赔偿数额是三万三千多元,通过对赔偿内容的计算,加上在询问被害人时了解到其仅要求正常的民事赔偿,李刚便把被害人的要求赔偿数额告诉了章某某。 

    

  然而章某某听到需要赔偿额时,表示自己年纪偏大,经济条件不好,还是愿意选择坐牢,并且表示不愿认罪认罚。 

    

  通过和办案机关沟通,以及和被害人交谈,检察官了解到章某某家庭确实很困难,虽有两个女儿,一个嫁到外县农村而且离异,一个虽在本村,但是高度近视,也是贫困户,拿出三万多元赔偿款的确不现实 

    

  为了办好这个案子,李刚又反过来做被害人的工作,经过一番解释和工作,鲁某某终于松口说只要章某某给他赔偿他还是愿意与对方和解,并主动表示赔偿中的营养费误工补助等可以适当降低 

    

  为了尽量降低被害人请求赔偿的额度,李刚又给被害人的律师做工作,让他减少被害人的律师费用 

    

  对嫌疑人经济困难的现实,李刚和其在本地的女儿取得联系,向她讲解刑事和解的政策,讲清案件移送法院判决后的影响,鼓励她在这样困难的情况下帮助父亲,最终她答应借款替她父亲进行赔偿。 

    

  今年5月18日,犯罪嫌疑人章某某与被害人鲁某某双方解除心结当地派出所的主持下签订了刑事和解协议书。 

    

  结合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自首、刑事和解的情节,承办检察官在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